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2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5059633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希、伍兆丰、况英、何展聪、戴梓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希、伍兆丰、况英、何展聪、戴梓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希、伍兆丰、况英、何展聪、戴梓涵:

经查,你们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情况下,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五条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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