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26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7458722000
名        称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上述问题反映出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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