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7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9323236000
名        称 关于对俊发集团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俊发集团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李镇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18俊发01”债存在以下问题:

2022125日,你公司将所持云南俊发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深圳俊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价值46.17亿元,该笔股权质押金额超过2021年年末净资产344.61亿元的10%,你公司未予以披露。

以上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李镇廷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债券监管法律法规学习,健全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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