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19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9664865000
名        称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明珠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号 主  题  词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明珠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和第四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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