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32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773483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林艳和、贺元)
文        号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林艳和、贺元)

    当事人:林艳和,男,1964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贺元,男,1975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沙江投资、林艳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贺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林艳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林艳和的要求于20229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艳和、金沙江投资、贺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艳和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是金沙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沙江投资是生物谷的控股股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六十五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林艳和金沙江投资依法构成生物谷的关联方。

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8月至20223月,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以实施委托理财名义,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77亿,其中2021年度占用资金1.22亿元,20221月至3月占用资金1.55亿元,截至2022719日审理日已归还占用资金0.2亿元,未归还占用资金2.57亿元。

202111月至20221月,林艳和安排贺元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名义,先后将生物谷银行承兑汇票78,764,377.04背书给北京伟鸿科技有限公司3家机构,但3家机构并未将贴现资金转给生物谷,而是转给了金沙江投资,形成资金占用,金沙江投资以占用贴现资金的方式实际占用了生物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2021年度占用67,115,237.50元,归还39,061,315.34元,20221月份占用11,649,139.54元,归还39,703,061.70元。截至2022719日审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据已全部归还。

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林艳和、金沙江投资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书面通知生物谷,导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时披露

生物谷20207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202111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7月修)第一百零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7.2.5等规定,挂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应及时披露,根据生物谷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生物谷触发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00万元2021827日,生物谷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转入1965万元,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应书面通知生物谷,由生物谷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因林艳和及金沙江投资隐瞒了上述关联交易导致生物谷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委托理财及票据贴现相关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因相同原因一直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会计凭证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艳和、金沙江投资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书面通知生物谷,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生物谷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行为。

林艳和作为生物谷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行为,同时也是金沙江投资相关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贺元具体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艳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存在主动自查自纠、向监管部门上报、主导赎回委托理财资金、还款态度坚决等情形。其二,配合态度较好。其三,转出资金系被诓骗不存在恶意串通占用生物谷公司资金的故意,违规的主观恶意较小。其四,相关议案经生物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不存在恶意违规的情况。其五,处罚决定属于近三年来同类型案件的最重处罚,希望降低处罚幅度。综上,林艳和请求考虑从轻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贺元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林艳和相关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未第一时间告知生物谷并进行披露,未还款金额巨大。其二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系林艳和、贺元故意隐瞒关联交易未书面告知生物谷所致,未发现生物谷在公司层面决策组织资金占用事项的证据,相关议案系林艳和、贺元以委托理财名义提交生物谷审议,资金的划出绕过了生物谷正常的资金审批流程,林艳和所称议案经过审议不存在恶意违规情况的说法与证据不符。其三,当事人作为生物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违背对生物谷的忠实义务,严重侵害生物谷及其余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还款金额巨大,以被诓骗为由称自己主观恶意较小缺乏证据支持,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林艳和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林艳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导致生物谷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全部履行还款承诺,截至2022719日审理日仍有2.57亿元占用资金未归还生物谷,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艳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贺元行为恶劣,严重损害生物谷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贺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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