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197955 分        类 公众公司监管;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云南局 发文日期 1600648680000
名        称 关于对黑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黑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确因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至2020年4月初才复工。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将于5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目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因此审计报告不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出具。2020年4月2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延期披露专项意见》和《关于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专项意见》。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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