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197955 | 分 类 | 公众公司监管;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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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云南局 | 发文日期 | 16006486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黑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黑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确因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至2020年4月初才复工。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将于5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目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因此审计报告不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出具。”2020年4月2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延期披露专项意见》和《关于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专项意见》。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