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0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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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51025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3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浩:
经查,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下达基金及公募基金投顾产品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