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7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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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564318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
经查,你们在执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部分与收入相关的异常合同、产品交接单、收货确认单保持合理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客户实施穿行测试程序,查验凭证、合同、产品交接单,检查销售回款等。
2.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且联系地址为明日宇航办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递单注明的相关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对未收到回函的个别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