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59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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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68109523000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3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合易盈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通过名下合易盈浩景恬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价值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甄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盈浩挚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易荣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2月至8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业)股份28,018,700股,占国际实业总股本5.83%。你公司在合计持有国际实业股份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国际实业进行披露并停止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