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3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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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67850031000 |
名 称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马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马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跃华、马振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204004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部分交易对手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计时,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进而未识别出公司应收账款减值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未充分考虑交易对手方的历史已还款比例、未获取与交易对手方实际还款能力相关的证据,未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个别认定及分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部分子公司年末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该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和相关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规定。
3.审计底稿中未见对不同分公司毛利率差异原因的对比分析和说明;底稿中销售审核明细表中,未见对同月度销售合同中同种浓度番茄酱销售单价差异原因的分析和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