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216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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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60104824000 |
名 称 | 关于对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君、谢鲲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君、谢鲲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领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瑞君、谢鲲鹏:
经查,你公司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王瑞君、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谢鲲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