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89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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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5482360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昕: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2年5月12日,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监事违规减持股份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监事刘昕的配偶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票37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属于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查,你作为贝肯能源的监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3,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存在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