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40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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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4937373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邵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邵明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邵明海:
经查,你担任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期间,你女儿邵冰洁于2021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买卖雪峰科技股票,累计买入51,200股(成交金额307,619元),累计卖出51,000股(成交金额324,713元)。
上述买卖雪峰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