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39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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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49359597000 |
名 称 | 关于对戴美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戴美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戴美琼: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董事戴美琼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3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22年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戴美琼减持计划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股份数量1,7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78%,超出计划减持数量365,250股。
经查,戴美琼作为贝肯能源的董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5,3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存在减持计划期间超额减持公司股票,且超出部分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4月7日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2021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称,公司股东、董事戴美琼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3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22年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戴美琼减持计划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际减持股份数量1,7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78%,超出计划减持数量365,250股。
经查,戴美琼作为贝肯能源的董事,原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5,3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存在减持计划期间超额减持公司股票,且超出部分未在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