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5728 分        类
发布机构 新疆局 发文日期 1639015063000
名        称 关于对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21年7月6日,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披露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乌鲁木齐博瑞尚荣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瑞尚荣)、新疆金汇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佳)拟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9,408,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021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进展公告,博瑞尚荣、金汇佳在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27日之间已分别减持3,049,964股和1,654,0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和0.35%,合计达到1%。2021年11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博瑞尚荣、金汇佳进一步减持公司股份,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8日之间已分别减持4,700,964股和3,173,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和0.67%,合计达到1.66%。
  博瑞尚荣原持有汇嘉时代5,394,900股股份,占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15%;金汇佳原持有汇嘉时代5,306,700股股份,占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13%。两者均系汇嘉时代实际控制人和员工持股的股权合伙企业,也是汇嘉时代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来源均为IPO前取得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你们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汇嘉时代总股本的1%,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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