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9-00100799 | 分 类 | 其他;监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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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56411300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19〕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
经查,你所原负责人朱新刚、律师杨裕静于“17绿原01”项目材料申报至上交所后离职,而你所在“17绿原01”公司债券正式发行上市前,仍以已离职人员朱新刚、杨裕静名义出具《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绿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往来款核查的法律意见书》和《发行人律师声明》,执业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并提请你所针对上述事项,强化内控和质量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