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37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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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48932793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 ||
文 号 | 〔2022〕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刘瑾,女,1972年6月出生,住址:新疆库尔勒市。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瑾违规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瑾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刘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瑾任职情况
刘瑾于2009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就职于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财务经理、客户经理职务。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2日,刘瑾就职于华融证券库尔勒文化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经纪人。
二、刘瑾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刘瑾借用谭某秀股票账户违规买卖股票
谭某秀于2009年12月21日在湘财证券库尔勒营业部开立股票账户50888****,(沪市股东代码A258******、深市股东代码138******)并先后在建设银行开立第三方存管账户62270045603001*****账户和交通银行开立第三方存款账户62226265800006*****。自上述账户开立之后,该账户中的股票买卖均由刘瑾实际操作。
刘瑾在证券从业期间,主要使用手机号码186*****066进行登录该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刘瑾曾在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使用MAC地址为7C:*****:E5、IMEI号为865*****938的手机进行登陆,与刘瑾本人手机MAC地址、IMEI号一致。2021年8月10日使用电脑登录操作一次,IP地址为106*****76,MAC地址为A4*****DF,IP地址对应实际地址为刘瑾家庭住址,MAC地址与刘瑾本人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一致。
(二)刘瑾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交易情况
刘瑾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交易沪市股票135只,累计买入金额19,205,669.54元,卖出金额17,999,045.86元,成交金额37,204,715.4元,盈利-1,228,245.2元;交易深市股票162只,累计买入金额18,153,642.73元,卖出金额17,191,333.76元,成交金额35,344,976.49元,盈利 -775,138.98元。以上交易沪深股票合计297只,合计买入金额37,359,312.27元,卖出金额35,190,379.62元,成交金额72,549,691.89元,盈利-2,003,384.18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执业证书、证券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对刘瑾处以3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