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702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2262262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科亚创(福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家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7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科亚创(福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家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科亚创(福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志

中科亚创(福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亚创或公司)未于20264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李家志时任中科亚创董事长、总经理,代履行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科亚创(福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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