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023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262064000 |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金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6号 | 主 题 词 |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金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飘:
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或公司)未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高金飘时任瞳景物联董事长、总经理且代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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