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31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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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480514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培琛、费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9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培琛、费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培琛、费飏:
经查,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互联网营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证之前从事了期货业务活动;二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片面宣传;三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模式不规范;四是部分宣传营销内容审核留痕不到位;五是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违规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的规定。
陈培琛作为瑞达期货互联网机构部经理,费飏作为公司合规总监,未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恪尽职守,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培琛、费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