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31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479671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江显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江显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显斌:
经查,国贸期货有限公司晋江营业部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居间业务的情形。你作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你存在向客户介绍他人代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