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0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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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8067820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黄金波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波:
我局自2022年11月对你司开展现场检查以来,多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你司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金波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但你司及黄金波至今仍未配合提供纸质签字盖章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金波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10时到我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