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272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7547980000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彬:
经查,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不公平对待金恒宇栩之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栩之一号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向栩之一号基金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预警止损线的信息。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二、未及时为栩之一号基金和金恒宇添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添乐二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三、管理的7只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息;添乐二号基金在关联交易前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告知投资者。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四、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栩之一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五、管理的3只基金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的情形。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你作为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实际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同时,你本人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