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0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3573100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祖珍、骆建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祖珍、骆建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祖珍、骆建新:

经查,你们在执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无形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新华都子公司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20215月收购北京玖施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施酷)51%股权,合并时公司单独辨认了无形资产-许可经营权2021年末,该无形资产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公司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该项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年末减值迹象识别或减值测试进行复核的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合并对价调整予以充分关注

针对前述西藏聚量收购玖施酷51%股权事项,你所未充分关注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未达成分红目标调整合并对价的相关条款,未充分了解公司与玖施酷原股东洽谈调整合并对价的进展,未发现西藏聚量对玖施酷51%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

新华都2021年将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列报为销售费用,未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你所未对公司销售费用列报不恰当进行审计调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陈祖珍、骆建新作为新华都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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