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75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8534240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毛英莉、熊凤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毛英莉、熊凤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毛英莉、熊凤秀:

你所接受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电子或公司)委托,对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发表专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2021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华联电子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你所对华联电子销售业务执行控制测试时,控制点描述中未记录外销收入确认相关控制;对公司前十大客户订单进行抽样测试时,存在部分客户订单与底稿后附单据无法对应情形。

(二)所对华联电子采购业务执行控制测试时,取得附件只有记账凭证和发票,未对发票对应的入库单、订单等单据进行查验,未对相关单据是否齐全进行记录。

(三)你所对华联电子存货管理执行控制测试时,底稿中记录的存货数量、送货单号与后附单据不符,送检单信息和送货单信息亦不符,且对公司存货入库信息进行核验。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华联电子2021年前十大客户中部分客户毛利率变动较大,所底稿中未见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二)所执行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时,抽样方法及样本数量均存在不足,且你所底稿中记录的记账凭证号与公司实际记账内容不符

(三)执行主营业务替代测试,每家客户仅随机选取1-3笔凭证进行测试,占替代总金额的9.92%,且检查的销售发票、报关单等单据存在与记账凭证无法对应的情况。

(四)你所执行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时,仅检查出库单及发票,未检查对账单、签收单或物流单等凭证。

(五)所底稿中对部分客户业务往来时间、给予客户信用条件记录有误。

(六)所合同或订单检查底稿中,针对部分大客户获取资料为华联电子内部的生产订单,无法实现收入核查程序目的。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所底稿记录公司存货均在厂区仓库及生产线,但公司部分库存商品实际已发至客户处或存放客户所在地办事处,所未充分了解各存放点库存情况,未对发出商品、办事处存货执行监盘、函证等审计程序。

(二)你所对公司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时,从仓库出入库记录抽取的样本不恰当,所抽取的样本并非报告期末最后几笔。

(三)你所已了解公司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但底稿中未见对公司成本核算进行复核,未见比较分析完工产品成本变动过程记录。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所在执行在建工程细节测试时,仅查验发票和银行回单,未复核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及监理报告等,无法确定在建工程实际进度,且底稿中未说明抽样选样方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五、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底稿中未见对华联电子当期薪酬的发生额进行检查的记录,包括工资计提是否合理以及五险一金是否按照政策计提与发放。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六、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华联电子母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金额较大,部分费用支出占比大且各年变动大,底稿中未见原因分析

(二)华联电子母公司各年研发费用金额较大,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公司相关研发项目,未检查项目立项报告、费用归集明细、验收合格报告等。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七、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核对发函地址。所对公司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于部分被询证方函证地址与工商信息、增值税发票或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情形,底稿中未说明原因。

(二)未核对回函地址。所底稿未见对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进行核对的记录。

(三)函证金额有误。所应付账款函证多个项目的发函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

(四)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华联电子母公司应付账款函证有23家被询证方未在报告日前回函,所仅对其中5家执行替代程序,对其余18家未执行替代测试;华联电子母公司内销业务函证有32被询证方未在报告日前回函,所仅对其中18家执行替代程序,对其余14家未执行替代测试;所未对华联电子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针对未执行替代测试的部分亦未说明不执行的原因。

(五)其他方面。你所对华联电子母公司应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某供应商回函非寄出原件,亦非寄出复印件,回函上无被审计单位盖章,所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所对境外客户发函采用电子邮件形式,但函证通过公司业务员发出给客户同时抄送所审计人员,并非由所审计人员用自身邮箱发出。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十九条的规定。

你所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毛英莉、熊凤秀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引以为戒,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改进工作,并报送改进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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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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