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62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40557020000
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6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香港麦吉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吉客)20209月起成为你司关联方。2020年度,你司累计向香港麦吉客关联采购广告服务1968.75万元,占2020年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6%;2021年度,累计关联采购金额1193.4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69%。对于上述事项,你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为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你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激励计划对象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事实上,你司于20218月分别以支付商品采购款和广告费名义为部分股权激励计划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421.18万元,你司披露的前述公告内容不真实。截至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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