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09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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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独立,存在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

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情形,个别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未对部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产品未制作风险揭示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五、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私募基金未托管,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基金产品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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