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6566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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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勇、杨镇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2号 主  题  词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勇、杨镇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勇、杨镇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或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你们对大额在建工程查验付款申请单、工程进度单等,但未对监理签字笔迹异常、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你们未对个别大额在建工程执行现场查看程序,导致未能关注到付款申请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个别客户函证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奥佳华办公地址一致或相邻,你们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关注。二是个别客户未回函,你们未执行替代测试。三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有误导致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你们复核账龄划分未发现上述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你们对奥佳华一子公司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实际盘点比例远低于原先确定的盘点比例,审计底稿未见监盘汇总表,无盘点差异分析。二是奥佳华口罩类产品存在减值迹象,但你们未对发出商品中口罩类产品跌价准备进行复核,导致未发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异常现金交易保持关注。奥佳华一子公司2020年现金发放工资和员工备用金高于往年,你们未进一步了解现金交易的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公司现金采购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发现你们风险评估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作为集体项目组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不足;未关注到公司代收代付性质的其他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核算不恰当的情形;未对公司运输费列报不恰当进行审计调整。

你们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勇、杨镇宇作为奥佳华2019度、2020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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