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51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0号 | 主 题 词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制度,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未对个别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