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366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3195446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当事人:金贤德,男,1970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贤德内幕交易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贤德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贤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

2018年8月,大圆钢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圆钢业)会长许哲与长期为大圆钢业提供咨询服务的韩国公司YH AND COMPANY代表许镐就大圆钢业中国子公司战略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在中国寻找与子公司北京大圆亚细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圆)、江苏大圆亚细亚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圆)合作的公司。此前许哲与金贤德已相识,2018年9月许哲指示许镐约见金贤德,询问金贤德能否协助大圆钢业寻找北京大圆、江苏大圆的合作伙伴。许镐与金贤德会面后,金贤德同意促进此事。

2018年12月1日,北京大圆与金贤德担任董事的JX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以下简称JXT)签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JXT为北京大圆选定战略合作商及吸引投资事宜提供咨询服务。金贤德负责上述咨询服务,并担任北京大圆外部顾问,向许哲负责。

2019年7月,经人介绍,美力科技董事长章鸿与金贤德相识,并得知大圆钢业有意出售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股权。此后,因大圆钢业有意向与另一公司合作,美力科技与大圆钢业投资合作事宜未有实质进展。

直至2020年4月22日,金贤德通过微信向章鸿转达许哲有意就大圆钢业出售北京大圆、江苏大圆各70%股权事宜与美力科技启动合作,并且需要美力科技向大圆钢业提供合作意向信函。2020年4月24日,章鸿将《合作意向函》草稿版本发送给金贤德

2020年5月19日,大圆钢业副社长俞宇将大圆钢业起草的《保密协议》发送给金贤德,由金贤德通过微信发送给章鸿。

2020年5月21日,章鸿同意正式启动美力科技与北京大圆、江苏大圆的资产重组工作并与大圆钢业签订《保密协议》。当日,章鸿将签字盖章后的《保密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金贤德,由金贤德转交俞宇签署。2020年5月25日,章鸿收到金贤德通过微信发送的美力科技与大圆钢业双方签署并盖章的《保密协议》扫描件。

2020年8月1日,章鸿将《合作意向函》正式版本通过微信发送给金贤德金贤德随即向许哲进行了汇报。

2020年9月13日,美力科技起草了《非约束性收购意向书》和《美力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时间节点》,文件主要内容为美力科技拟以现金方式投资大圆钢业子公司北京大圆、江苏大圆相关事宜。同日,章鸿通过微信将上述文件发送给金贤德,由金贤德转发给俞宇。

2020年9月22日,大圆钢业召开董事会,许镐就美力科技提供的《非约束性收购意向书》《美力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时间节点》等文件向许哲、俞宇等人进行了汇报。2020年9月23日,金贤德通过微信告知章鸿大圆钢业董事会进展顺利。2020年9月24日,金贤德通过微信向章鸿转达大圆钢业同意美力科技就该重组事项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2020年10月26日,金贤德与许镐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就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讨论。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美力科技委托的中介机构陆续前往北京大圆、江苏大圆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2021年3月26日,美力科技与大圆钢业就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4月2日,美力科技与大圆钢业签署书面《投资意向协议》。当日晚间,美力科技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增资和支付现金购买股权的形式取得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各70%的股权,增资款及股权受让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45亿元。

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2020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美力科技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美力科技拟以现金增资和支付现金购买股权的形式取得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各7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日。金贤德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

二、金贤德内幕交易“美力科技”情况

“金贤德”证券账户2000年2月2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来源于金贤德自有资金及家庭共有资金。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1月16日,金贤德操作“金贤德”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美力科技”60,000股,成交金额717,716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22年1月1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18,500元,共获利2,722.62元。上述交易由金贤德通过本人1330135****手机号码下单,交易决策由金贤德本人做出。

上述事实,有美力科技公告、美力科技、北京大圆江苏大圆提供的相关材料、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贤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美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金贤德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美力科技并购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的行为不属于重大投资行为。《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美力科技并购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的支付对价是2.45亿元,但美力科技在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是11.83亿元,支付对价未达到美力科技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要求。因此,美力科技并购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的行为不属于重大投资行为,不构成内幕信息其二,金贤德买入美力科技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在2020年12月18日以前并不存在确定的重大投资行为。其三,金贤德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美力科技是金贤德基于对汽车行业的研究和经验投资决策。金贤德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也没必要利用内幕信息。其四,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我局未向社会公布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委托书,调查执法时也未向金贤德出示委托书执法证件。其五,事先告知认定金贤德知悉内幕信息的证据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不是正式文件,没有第三方认证,存在随意性,不能认为是金贤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六,金贤德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案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其七,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有误,派息收入不能纳入违法所得计算范围。

经复核,我局认为金贤德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内幕信息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2020年度营业收入占美力科技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美力科技亦将该笔交易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披露。美力科技收购北京大圆和江苏大圆各70%股权事项属于重大投资行为,构成内幕信息。

其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幕信息的明确性不同于信息的最终确定性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初始执行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20年5月21日,美力科技董事长章鸿同意正式启动美力科技与北京大圆、江苏大圆的资产重组工作并与大圆钢业签订《保密协议》时,涉案重大投资行为即已达到构成内幕信息所需具备的明确性要求。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1日。在案微信聊天记录是被询问对象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由被询问对象签字确认无误后提供,并与金贤德本人以及美力科技的情况说明、章鸿、章巍等人询问笔录等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金贤德知悉内幕信息。金贤德在持有涉案股票期间获得的派息收入属于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金贤德本应戒绝交易,但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仍在禁止交易期间从事涉案证券交易行为,其提供的材料或说明不足以推翻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其三,本案调查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并经证监会令第199号修订)第二条规定,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该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明确,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的监管职责。因此,我局有权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联系金贤德,要求其回国当面配合调查,但金贤德表示因新冠疫情原因无法回国,并决定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已向金贤德代理人王出示了执法证件。综上,我局调查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其四,我局在认定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为初次违法等因素,本案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我局对金贤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金贤德违法所得2,722.62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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