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88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652524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柳仲信,男,19798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柳仲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柳仲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柳仲信证券从业情况

20153月,柳仲信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2018123日至2022331日,柳仲信担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编号先后为S068011812****S068062003****,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情况

等八个证券账户均在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开立时间为201812月末至20202月末。柳仲信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为沈、蔡辉、危英、寇、廖云、邹、柳德、王华等八人的客户经理。201938日至202057日期间,柳仲信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上述八名客户的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累计开展证券交易2892笔。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柳仲信未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但从国盛证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6月,国盛证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处分。

三、柳仲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娜为柳仲信的配偶。证券账户2019314日开立于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交易资金181,383元来自于中投证券账户银证转账,交易盈亏由家庭共同承担。柳仲信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于2019322日至202016日决策并操作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62笔,累计交易金额9,106,022.66元,交易整体亏损。截至我局对柳仲信立案调查之日,柳仲信仍持有部分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终端信息、国盛证券相关情况说明及稽核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柳仲信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和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82.99元,并处以11,414.95元罚款;

二、对柳仲信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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