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7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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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307360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温雪斌、关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温雪斌、关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0号
温雪斌、关晓斌:
经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存在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的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温雪斌是华林证券时任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关晓斌是华林证券时任财务总监,未充分履行监督、报告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