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35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223392000
名        称 关于对郑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郑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3


郑征:

经查,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作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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