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3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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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22339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郑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郑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3号
郑征:
经查,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