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3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214649000
名        称 关于对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张长缨、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4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张长缨、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5


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张长缨、薛峰: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执业中,存在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查验义务、法律意见书质量较差且存在重大遗漏、执业工作底稿制作保存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问题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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