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2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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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13917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陈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2号
陈可:
经查,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自2018年9月至今担任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