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27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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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13876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41号
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关注你公司整改情况,视情形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