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2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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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112866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赵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赵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0号
赵婧:
经查,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在管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办人员,具体参与了基金的募集工作,同时作为投资者违规代持其他员工基金份额及外部投资者份额。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