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439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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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藏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80822554000 |
名 称 |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4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内部制衡和隔离不足,岗位授权管理和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报告或报备新业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和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