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396 分        类
发布机构 西藏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80822312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7号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2526日通过由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代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挂牌出让土地(JKQ2021-4)保证金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225万元。你公司未将上述信息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杜绝发生类似问题,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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