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325 分        类
发布机构 西藏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80737668000
名        称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9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

经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一是中信证券项目组于2017510日对华钰矿业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中信证券在检查报告中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恰当的核查意见。同时,工作底稿中未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的支撑材料未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结论形成证据支撑。二是2018420日,中信证券项目组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华钰矿业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内部控制以及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履行审慎核查程序。

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项目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针对销售收入增长及主要客户结构变化进行必要的关注,未对华钰矿业2017年销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主要客户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六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及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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