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135 分        类
发布机构 西藏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72198458000
名        称 关于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新华 李振东 刘名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新华 李振东 刘名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5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新华、李振东、刘名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我局2022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超毅网络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二、关联方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义务

超毅网络20177月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河北迁西景忠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3,12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超毅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三、及时披露主要孙公司停业整顿情况

202012月,超毅网络主要孙公司迁西县金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及相关政策原因被停业整顿,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毅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2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王新华在2016年至2021年任公司董事长、李振东在2016年至2021年任公司总经理,刘名娜2016年至2021年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超毅网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超毅网络、王新华、李振东、刘名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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