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3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2556169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荣)
文        号 〔2024〕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钱荣)

20241  

当事人:钱荣,女,198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钱荣短线交易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集团)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20日钱荣任杰美特独立董事2019年7月10日至2024年1月30日钱荣任齐心集团独立董事。

钱荣使用“刘”证券账户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杰美特”股票586,100股,成交金额10,867,474元,累计卖出“杰美特”股票586,100股,成交金额12,582,784元;其中,违规成交股数586,100股、违规成交金额12,582,784元。

钱荣使用“刘某”证券账户在2022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8日期间,累计买入“齐心集团”股票520,100股,成交金额3,638,984元,累计卖出“齐心集团”股票520,100股,成交金额3,935,191元;其中,违规成交股数为510,100股,违规成交金额3,903,65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钱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钱荣给予警告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91-6873079)。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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