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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8694849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源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源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3号

西藏源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2名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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