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12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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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869484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藏源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藏源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3号
西藏源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2名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