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124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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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869459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3号
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投资总监信息的情况,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