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913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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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219790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3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以及我局2022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城投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6月9日,西藏城投在E互动回复相关投资者问询时,未准确回应关于股东大会是否提出盐湖提锂项目产能规划的传闻,相关回复内容不准确,存在误导性,并造成西藏城投股价异常上涨。
西藏城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刘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相关问询,为直接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对西藏城投及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刘颖应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法规的培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