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3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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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37104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徐单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徐单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徐单婵:
经查,天津市优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的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你作为天津市优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以上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