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0789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559848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存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告知客户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情形。二是公司部分业务推广人员运用单一客户成功案例,展示客户称赞、发送感谢红包给投顾服务人员截图,个股过往业绩等进行展示宣传,存在一定误导性。三是公司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情形。四是公司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向客户泄露其他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的问题。五是公司2023年9月29日至10月9日期间存在企业微信留痕不完整,未统一留痕的问题。六是公司存在收送客户礼品的行为,且未向公司报备留痕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合规管理,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