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60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718479000
名        称 关于对陈俊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津证监措施〔2023〕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俊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俊洁:

经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存在信息公示不准确、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营销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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