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6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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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7182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津证监措施〔2023〕3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信息公示不准确、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营销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四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