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1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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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11532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康忠、赵东明、耿学忠、刘小靖、陈泽书、王海艳、翁格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康忠、赵东明、耿学忠、刘小靖、陈泽书、王海艳、翁格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忠、赵东明、耿学忠、刘小靖、陈泽书、王海艳、翁格佳:
天津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万事兴”或“公司”)控股股东为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兴投资”)。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为万事兴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因建工集团资金紧张,2021年7月,津万事兴以预付工程款形式向建工集团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2022年度,津万事兴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累计向建工集团提供1450万元财务资助。该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2023年11月底,建工集团累计归还660万元,资金占用余额2790万元。针对该事项,津万事兴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个别科目数据披露有误,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非流动资产”本期期末值多计2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本期期末值少计2000万元;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非流动资产”本期期末值多计2000万元、“预付款项”本期期末值多计520万元、“其他应收款”本期期末值少计252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上年期末值多计2000万元、“其他应收款”上年期末值少计2000万元;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非流动资产”上年期末值多计2000万元,“其他应收款”上年期末值少计2000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津万事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康忠、时任董事长赵东明,董事长耿学忠、董事兼总经理刘小靖、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泽书、财务负责人王海艳、董事会秘书翁格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分别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津万事兴、康忠、赵东明、耿学忠、刘小靖、陈泽书、王海艳、翁格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津万事兴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